(2016)粤128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民初383号原告: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0021。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身份证号码×××0013。原告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的性格及为人处事等了解不够,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时常大半夜才回家,基本把家里当作旅馆,夫妻之间见面少、沟通少,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也不好。原告曾主动寻求沟通,但被告都以谩骂或甩门出去拒绝沟通。被告沉迷赌博,屡教不改,因赌博在2015年被公安机关处理过。2015年9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变卖,被告也避而不见,原告因无处居住被迫自己另行在外租住房子至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生育孩子。经广州中山一院诊断,因被告身体原因双方无法自然受孕,需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原告经历了两次试管婴儿失败,其中第二次是大月份流产,原告的身份受到的创伤可想而知。但被告因迫切想要后代,不顾原告身体因试管婴儿手术出现白细胞减少症,因注射促排卵针而患上卵巢肌瘤的状况,仍要求原告尝试第三次试管婴儿手术。原告在身体已经受到重创的情况下,被告这种自私的态度更让原告心寒。婚后在经济方面,被告工作时有时无,原告辛苦支撑家庭的开支,从无怨言。但是,被告竟擅用原告名义贷款10.44万元购买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强迫原告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原告迫于银行信用压力,每月还款。待贷款还清后,被告又采取强迫手段逼迫原告签字同意转卖该车,车款被被告用于赌博挥霍。婚后双方居住的房子的业主是被告的姐姐,但被告说房子是他自己买的,只是挂名在他姐姐名下,要求原告每月按时还贷款。但在2015年9月,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的新业主突然上门要求原告搬离,原告才知道被告偷偷卖掉房子。原告不得已搬离房屋,被迫自己另行在外租住房子。原告数次致电被告,被告均无悔改,避而不见。原告经历了被告数次欺骗后,对自私冷漠的被告已心灰意冷,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替被告的还贷及被告挥霍自己的辛苦所得等事实均已不想追究,只是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有明显过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黎某与梁某于2006年9月经双方朋友介绍相亲而认识,并于××××年××月××日在肇庆市××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在肇庆市××州区居住生活,曾两次尝试试管婴儿受孕,但均告失败,夫妻无共同生育的子女。后因梁某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又有赌博的恶习,以及黎某怀疑梁某有婚外情等原因,令夫妻产生矛盾。2015年9月,双方所居住的房屋被变卖,梁某没有提前知会黎某,黎某被迫独自在外租屋居住,夫妻自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矛盾激化,黎某遂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讼争。原告黎某经本院做夫妻和好工作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黎某所举书证和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结婚,婚后多年来一直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又为生育下一代共同努力尝试试管婴儿受孕,有夫妻感情基础。只要被告梁某能认清自身错误并主动改正,勤于工作,照顾家庭,并处理好与异性的关系,忠实于婚姻,可争取原告黎某的谅解;而原告又能从过往感情慎重考虑,放开胸怀,双方多点沟通,互谅互让,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应给予原、被告双方解决矛盾、挽救婚姻的机会。综上所述,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机会,对原告黎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禄步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禄步人民法庭,邮编:526100,电话:0758-82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巧明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