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绍清与温子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绍清,温子勤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民申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绍清,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子勤,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申请人胡绍清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以及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胡绍清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偏袒被申请人,采用虚假证据,致使事实认定错误,责任承担显示公平。1、被申请人的牛是掉下洞里摔伤的,而非打架受伤;2、被申请人故意让两头牛打架,打架的时候,用铁铲帮自己的牛打他人的牛,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3、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证人资格不合法。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给申请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被申请人温子勤未作答辩。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一审、二审法庭审理中,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了质证和认证,是可据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一审法院采用虚假证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一审法院偏袒被申请人,采用虚假证据,致使事实认定错误,责任承担显示公平的主张,因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胡绍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春宁审 判 员 谭 志代理审判员 唐小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农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