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正华、何正云与被告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华,何正云,贺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95号原告何正华,汉族。原告何正云,汉族。被告贺林,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华、何正云与被告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华、何正云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贺林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华、何正云撤回对被告贺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王许强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