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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正华、何正云与被告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华,何正云,贺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95号原告何正华,汉族。原告何正云,汉族。被告贺林,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华、何正云与被告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华、何正云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贺林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华、何正云撤回对被告贺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王许强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