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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美容、黄敦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美容,黄敦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1755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翁美容,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经常居住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黄敦雾,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经常居住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银行”)与被告翁美容、黄敦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笑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翁美容、黄敦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兴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翁美容、黄敦雾共同偿还恒兴银行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罚息13,370.45元,合计763,370.45元(截止至2016年5月17日),并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即以本金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从2016年5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欠款时止);2.判令恒兴银行对黄敦雾提供的坐落于福鼎市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判令翁美容、黄敦雾承担本案恒兴银行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4.判令翁美容、黄敦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8日,恒兴银行与翁美容、黄敦雾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恒兴银行在2013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期间内向翁美容、黄敦雾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75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布料,实际放款日期、到期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解决为准。借款利率违约利率8.7‰,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未能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息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恒兴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上述借款由黄敦雾提供位于福鼎市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上述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恒兴银行于2015年5月15日签署了《借款借据》向翁美容发放了75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5月10日。截止目前,还款期早已届满,但其二人至今仍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经计算,截止到2016年5月17日,翁美容结欠恒兴银行本金750,000元,利息11,086.70元、逾期利息2283.75元,合计13,370.45元。翁美容、黄敦雾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恒兴银行诉称一致。以上事实,有恒兴银行的庭审陈述及经举证认证和本院审查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翁美容、黄敦雾身份证、结婚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恒兴银行电子结算单、分户明细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恒兴银行与翁美容、黄敦雾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恒兴银行已依约向翁美容发放借款750,000元。嗣后,翁美容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逾期违约,恒兴银行要求翁美容偿还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8.7‰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罚息具有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行为课予加重责任的惩罚性,对逾期罚息再计收复利,无异于对借款人实施双重惩罚,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借款人不公平,故其诉求中包括的关于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部分,本院不予保护。翁美容、黄敦雾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又无除外情形,故恒兴银行诉请黄敦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黄敦雾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恒兴银行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恒兴银行提请的就上述债权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恒兴银行要求翁美容、黄敦雾负担其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超出福建省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翁美容、黄敦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翁美容、黄敦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1,086.70元、逾期利息2283.75元(按13.05‰月利率,自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止),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按13.05‰月利率,自2016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翁美容、黄敦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三、若翁美容、黄敦雾未在期限内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黄敦雾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的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94元,减半收取计5747元,由翁美容、黄敦雾共同负担;保全费4270元,由翁美容、黄敦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笑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莹莹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