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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2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中敏与蔡运洪等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敏,蔡运洪,江万军,蔡天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中敏,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日。被执行人:蔡运洪,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江万军,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2日。被执行人:蔡天瑞,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中敏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川1724执2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万军的银行存款,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万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竹县竹海路营业所账号上存款14433.6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江万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竹县竹海路营业所账号上的存款14433.6元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江万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竹县竹海路营业所账号上存款14433.6元的冻结。四、将被执行人江万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竹县竹海路营业所账号上的存款23433.6元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江万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车坝支行账号上存款353158元的冻结。六、将被执行人江万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车坝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8262.46元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七、解除对被执行人江万军在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账号上存款11077.89元的冻结。八、将被执行人江万军在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11077.89元扣划至大竹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