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代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代旺,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山市区航埠山****号(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1993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下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29日,因盗窃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取保候审,8月23日被依法逮捕。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代旺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松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代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吴代旺先后两次到江山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口实施扒窃,涉案金额8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1、2016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吴代旺到江山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侧面乘坐电梯处,见王某口袋放有红包,便尾随王某进入电梯,趁电梯内人多拥挤,窃取王某衣服口袋里的红包后逃离现场。该红包内有300元人民币。2、2016年2月1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吴代旺到江山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乘坐电梯处,见詹某左侧口袋里红包壳外露,便尾随詹某进入4号电梯,趁电梯内人多拥挤,窃取詹某左侧口袋里的红包后逃离现场。该红包内有5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吴代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代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代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光盘两张、视听资料复制件的制作说明、被害人詹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吴代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代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代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代旺退出其违法所得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代旺的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代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中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