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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藏小荣申请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小荣,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71号申请人:藏小荣,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砚达,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藏小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藏小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安审 判 员  李有军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