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广州天河誉朕贸易商行与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金盾纺织有限公司、陈秉辉、刘俊峰、邱建法、廖兵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天河誉朕贸易商行,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金盾纺织有限公司,陈秉辉,刘俊峰,邱建法,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河誉朕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号*楼****房。负责人叶少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铭,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城文艺路。负责人陈秉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苏杭街69号10楼1003室。法定代表人赵智华。被执行人陕西金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东新街11号。法定代表人陈秉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秉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号****室。被执行人刘俊峰,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被执行人邱建法,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号*幢***室。被执行人廖兵,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杉木桥村栀子湾组*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河誉朕贸易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金盾纺织有限公司、陈秉辉、刘俊峰、邱建法、廖兵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24014.63元或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