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刑更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清水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42号罪犯邓清水,曾用名邓清杰,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无文化。1994年8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清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邓清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清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考试成绩平均89.5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六年二月,累计获考核分272.5分,记功4次,该犯在2015年1月受禁闭处分一次,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邓清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清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