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相云与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云,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民初1788号原告王相云。被告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燕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相云与被告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相云、被告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相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集资款23.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共集资90万元,承诺待被告经营好转后,予以退还。2016年3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集资款66.2万元,剩余23.8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返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返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王相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相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王相云请求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相云借款本金23.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被告焦作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珍珍第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