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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万龙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龙,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611—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9日,住甘肃省通渭县陇川乡郭家村二社**号。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3日,住会宁县丁沟乡窑河村窑坡社**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9月22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万龙与被执行人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建华应付申请执行人张万龙执行款3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8元、执行费485元,合计3987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万龙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王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本院“四查”,王建华名下虽有长安牌小车和奇瑞牌小车各一辆,本院也及时采取查封措施,但该两辆小车王建华未实际管理使用占有,王建华已将该两辆车出售给他人。除此,王建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王建华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7月被羁押在会宁县看守所。由于上述原因,张万龙对上述被查封的车辆未提出评估申请。张万龙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61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