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邢桂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桂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邢桂兰,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景有,经理。申请执行人邢桂兰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