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2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燕群与汪君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群,汪君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748号原告:周燕群,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汪君祥,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周燕群诉被告汪君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燕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燕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周燕群负担。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