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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41号申请执��人吉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