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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邓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35号罪犯邓刚,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与被告人曾子悦、杨毅、沈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1989.4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丁秀梅在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即63597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垫付的50000元可以抵扣。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邓刚的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邓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邓刚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邓刚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8.1分。因违规累计被扣3.2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刚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扣分记录,又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