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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容申请执行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容,赵泽先,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安容,女,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泽先,男,生于1960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静,女,生于1966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安容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泽先、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泽先在中国工商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5118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