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容申请执行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容,赵泽先,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安容,女,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泽先,男,生于1960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静,女,生于1966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安容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赵泽先、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泽先在中国工商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5118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