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川诉被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川,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942号原告郭川。被告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川诉被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