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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袁方雨放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方雨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刑终70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方雨,农民。因本案,2016年2月17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方雨犯放火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方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袁方雨因傍晚与黄金华打麻将时,黄金华一直胡他的牌,心生不满,遂窜至浏阳市枨冲镇青草社区黄金华的理发店内,用打火机随手点燃店内的一条毛巾后扔在理发店里间的洗头椅子上,便逃离现场。后火势被群众发现并扑灭。现场烧坏洗头椅一个、洗头用品几套。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60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袁方雨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被告人袁方雨上缴的赔偿款126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袁方雨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打火机等物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黄金华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兰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方雨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袁方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方雨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上诉人袁方雨上诉称: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改判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20傍晚,黄金华与上诉人袁方雨等人打麻将时一直胡袁方雨的牌,袁方雨心生不满。同日20时许,袁方雨至浏阳市枨冲镇青草社区黄金华的理发店内,用打火机随手点燃店内的一条毛巾后扔在理发店里间的洗头椅子上,逃离现场。火势被群众及时扑灭。烧坏洗头椅一个、洗发水、倒膜膏等洗头用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60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袁方雨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袁方雨赔偿黄金华1260元,取得黄金华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的打火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刘某甲、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兰某的证言,被害人黄金华的陈述、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明,上诉人袁方雨亦供认,并指认了作案现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方雨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焚毁他人位于集镇店铺内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袁方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袁方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袁方雨系一时冲动犯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罪危险。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本院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上诉人袁方雨改判缓刑,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基于前述事实、理由,本院决定对袁方雨改判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袁方雨的定罪;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袁方雨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袁方雨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上诉人袁方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锋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