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17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典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初17124号原告:北京优典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法定代表人:杨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号XXX栋XXX楼XXX单元。法定代表人:HYUNSEHWA,职务不详。原告北京优典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典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典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