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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代见与吕建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见,吕建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民初469号原告朱代见,女,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吕建庄,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许月禅,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之妻。原告朱代见诉被告吕建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代见诉称,被告是原告弟弟的儿女亲家,2015年4月22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协同其女儿及妻子到原告弟弟家闹事,并砸坏原告弟弟家的门窗,原告弟弟打来电话求救,原告到现场后问被告为何砸门闹事,有啥好好说,但是被告不分青红皂白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并掐住原告脖子把原告摁倒在地殴打。之后被告和家人逃离现场。我弟弟赶紧向110报警。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孟津中医院治疗,住院14天,好转出院。此案经朝阳派出所调查,孟津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原告的损失经朝阳派出所调解,被告拒不赔偿。无奈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429.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吕建庄辩称,原告所说纯属瞎编乱造,被告是××人,做了胆管切开手术后有并发症,经常住在医院,又如何能到原告弟弟家殴打原告,难道被告有分身术不成?孟津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被告从来就没有见过,也没有受到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这处罚决定书是如何得来的原告自始不知。综上,被告没有、也不可能殴打原告,更无能力殴打原告,原告所说纯属瞎编乱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6时许,被告吕建庄到朝阳镇××王村朱任前住处,因家庭琐事与朱任前发生纠纷,被告吕建庄持砖块砸坏朱任前房屋的后窗玻璃,并与随后赶到的朱任前的姐姐即原告朱代见发生拉扯,被告吕建庄将原告朱代见(现年65周岁)推倒致其受伤。2015年5月20日,孟津县公安局对吕建庄作出行政处罚:对吕建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未直接送达被告吕建庄本人,也未对吕建庄执行行政处罚,后孟津县公安局向吕建庄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吕建庄在孟津县公安局的公告期限内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原告朱代见受伤后,被送往孟津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头部外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4天,期间陪护1人,花费医疗费共计2781.06元并好转出院。后因赔偿问题调解无果,原告诉于我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429.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吕建庄与随后赶到的朱任前的姐姐即原告朱代见发生拉扯,并将原告朱代见推倒致其受伤。被告吕建庄对此有过错,应当对原告朱代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朱代见对促成打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原因和过失,应当减轻被告吕建庄的赔偿责任。对双方的责任划分:原告朱代见承担20%的责任,被告吕建庄承担80%的责任。关于原告朱代见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原告朱代见在孟津中医院花费医疗费计2781.06元,系合理费用,予以认可;2、误工费,原告朱代见发生纠纷时已65周岁,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庭审中又未提供有关误工方面的证据,对原告要求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一人护理,要求按79.56元/天×14天=1113.8元计算,符合情况,予以认可;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按30元/天×14天=420元计算,符合情况,予以认可;5、营养费,原告要求按10元/天×14天=140元计算,符合情况,予以认可;6、交通费,原告要求140元,符合情况,予以认可。综上,原告朱代见合理的各项损失共计4594.86元。被告吕建庄应承担80%的责任即3675.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建庄赔偿原告朱代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675.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代见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自豪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