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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高吉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吉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67号罪犯高吉生(曾用名高吉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台路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吉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0日减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高吉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高吉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高吉生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吉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9.3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本次减刑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高吉生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吉生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