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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杜秀荣与黄秀敏、徐邦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荣,黄秀敏,徐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杜秀荣,女,农民。被执行人黄秀敏,女,农民。被执行人徐邦磊,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