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杜秀荣与黄秀敏、徐邦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荣,黄秀敏,徐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杜秀荣,女,农民。被执行人黄秀敏,女,农民。被执行人徐邦磊,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