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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邵春德与陈明、楼惠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德,陈明,楼惠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866号原告:邵春德。被告:陈明(曾用名:陈少年)。被告:楼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德诉被告陈明、楼惠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璐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