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邵春德与陈明、楼惠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德,陈明,楼惠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866号原告:邵春德。被告:陈明(曾用名:陈少年)。被告:楼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德诉被告陈明、楼惠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璐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