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锦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某,局长。被执行人郑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颜某,女,1984年2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某、颜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9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履行给付15504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浙0381行审197号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向农行、工行、建行及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3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董成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