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昌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南昌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昌泽,男。关于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昌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标的物灭失,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瑞鹏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执字第175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