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高玉坤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高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旋,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玉坤,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高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16年8月起,扣留被执行人高玉坤每月除保留800元生活费外的全部收入,至扣满壹拾壹万元整时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请求,暂不将被执行人高玉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韩先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