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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0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马亮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亮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2**民初3443号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禹荆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亮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亮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呼紫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