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林明与江苏卓越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明,江苏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505号原告朱林明。委托代理人徐玉,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卓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明与被告丹阳市卓越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