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37号原告:王某被告: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