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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37号原告:王某被告: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