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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豆景明与付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景明,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豆景明,男,49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李艳青,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付明,男,33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豆景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明给付欠款37363.00元,案件受理费326.50元,执行费46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付明从2016年7月起每月扣划100元至还清37363.00元欠款止。本案现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增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