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聂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593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李某某之子)被告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