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云华,林春燕,黄大友,徐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峡口支行客户经理,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云华。被执行人林春燕。被执行人黄大友。被执行人徐云波。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云华、林春燕、黄大友、徐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云华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义务人林春燕、黄大友、徐云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大友、徐云波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绿苑山庄76幢101、201室房屋正在处置中,坐落在江山市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虎山路房地产在银行抵押借款,均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徐云波所有的浙H×××××汽车已被查封,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云华、林春燕所有的坐落在金华市嘉华佳园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云华、林春燕、黄大友、徐云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云华、林春燕、黄大友、徐云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