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蒙某,男,汉族。邹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邹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息,自2016年3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蒙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8月23日利息为1500元。本案执行费为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蒙某银行存款53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