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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彭烨、肖静、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彭烨,肖静,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0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从桂街**号。负责人: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烨,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肖静,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号***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虎,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彭烨、肖静、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烨、肖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黄其芳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