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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刑初537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甲,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甲酒后驾驶皖A×××××号轿车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春暖花开小区门口因停车费问题和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驾车将该小区的栏杆撞坏,随即驾车驶出春暖花开小区行驶至和县路北侧后被该小区保安拦下并报警。经检验,被告人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赔偿春暖花开物业服务中心护栏修理费用人民币5500元,春暖花开物业服务中心对被告人邵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光盘、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证人张某、丁某、邵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栏杆损坏,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邵某甲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明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小涛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