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林培兰与李超群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兰,李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63号申请人林培兰,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李超群,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林培兰申请执行李超群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超群偿还申请人林培兰借款48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林培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