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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039号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法定代表人郭成洲。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