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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奚金法与谢从兵、钱传红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金法,谢从兵,钱传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331号原告:奚金法,男,1971年9月18日生,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黄维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从兵,男,1967年9月16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钱传红,男,1969年11月1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金法诉被告谢从兵、钱传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奚金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定远县张桥轮窑厂20型号红砖200000块、配砖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奚金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定远县张桥轮窑厂20型号红砖200000块、配砖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仕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