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丛建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建华,谢广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丛建华,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广启,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丛建华与被执行人谢广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丛建华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谢广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22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维生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