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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新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孝忠、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宗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红,宗孝忠,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宗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异10号利害关系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负责人袁广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新红,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无业,住延安市宝塔区川油小区。被执行人宗孝忠,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生,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延安市宝塔区农机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孝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宗有成,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延安市银监局干部,住延安市宝塔区融兴园小区A座2单元804室���本院在执行董新红申请执行宗孝忠、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宗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称,1、我公司与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有合作协议,该公司向我公司缴纳了保证金300万元,但该公司无任何工作量;2、根据合作协议,该公司已经违约;3、该公司缴纳的保证金首先是保证我公司的权益,其缴纳的保证金尚不足以清偿我公司的违约金;4、故我公司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6)陕0602民初10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2016年3月25日,本院(2016)陕06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宗孝��给付董新红借款本金2580000元和利息,由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宗有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间,2016年1月18日,本院(2016)陕0602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的合作保证金300万元予以冻结。2016年7月28日,本院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发出(2016)陕0602执1024《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本院诉讼保全的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的合作保证金300万元转至本院。之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作为执行中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人)遂提起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诉讼保全的合作保证金实际上是当事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一种债权。换言之,本案被执行人延安昌奥欣工贸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的合作保证金这个债权,第三人对执行该债权有异议。故,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年7月28日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发出的(2016)陕0602执10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