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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吴成云与季建军、季平清、王远成、四川省雅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云,季建军,季平清,王远成,四川省雅安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752号原告:吴成云,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季建军,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季平清,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王远成,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四川省雅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西门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樊秋阳。原告吴成云与被告季建军、季平清、王远成、四川省雅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成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成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吴成云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