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红河XX测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XX测绘有限公司,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红河XX测绘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XX路XX苑*幢*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XX路XXX小区*号商铺**号。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红河XX测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红河XX测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满后,因被执行人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红河XX测绘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牡丹支行、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到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到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到蒙自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从2016年1月起因企业经营负债,企业出现欠税情况。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蒙自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争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