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锁小龙与刘华兵、郭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小龙,刘华兵,郭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1143号原告:锁小龙,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马原生,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兵,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被告:郭晓红,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徐邦先,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锁小龙诉被告刘华兵、郭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原告锁小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锁小龙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邮寄费7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锁小龙承担。审判员 畅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