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天亮与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亮,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明基有限公司,康玉堂,马佩军,卢国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657号原告:张天亮,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星、贺晓桂,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明基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被告:康玉堂,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马佩军,男,1980年7月5日出生。被告:卢国强,男,1980年7月5日出生。原告张天亮诉上述六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亮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