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975号罪犯赵伟,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7日作出(2005)邯市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伟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立、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赵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5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0、2011、2012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警告处分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刘江斌、王晓东和罪犯刘振伟、雷衍东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呈报时已从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玲审判员 李洁审判员 安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