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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王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王力军,周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欧黎明。被执行人:王力军被执行人:周玲玲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81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王力军、周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力军、周玲玲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借款420000元,尚需承担执行费16755.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