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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恩连、王陈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连,王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995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洪钦棒。被告(申请执行人):郑恩连。第三人(被执行人):王陈红。原告洪钦棒与被告郑恩连、第三人王陈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洪钦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钦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洪钦棒负担。审 判 长  高海忠审 判 员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翩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