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恩连、王陈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连,王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995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洪钦棒。被告(申请执行人):郑恩连。第三人(被执行人):王陈红。原告洪钦棒与被告郑恩连、第三人王陈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洪钦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钦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洪钦棒负担。审 判 长 高海忠审 判 员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翩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