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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谢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给付抚养费计人民币108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谢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尚未受偿的债权10831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武人民陪审员  韩鹃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