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修喜、康爱枚等人与海南隆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修喜,康爱枚,赵立刚,奚煜,李环,徐铨,肖遥,谷鹏,王俊梅,刘名堂,郑文聪,沈敏,翟冶,周越,王益军,龚庆怡,陈淑婷,张林,金宏恩,唐芬,曾华,陈茹妹,曾祥琼,蔡小燕,黄芳,卢广雄,张涛,韩织萍,李殉,董玉花,海南隆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黄修喜,男。申请执行人康爱枚,女。申请执行人赵立刚,男。申请执行人奚煜,女。申请执行人李环,女。申请执行人徐铨,男。申请执行人肖遥,女。申请执行人谷鹏,男。申请执行人王俊梅,女。申请执行人刘名堂,男。申请执行人郑文聪,男。申请执行人沈敏,女。申请执行人翟冶,男。申请执行人周越,女。申请执行人王益军,男。申请执行人龚庆怡,女。申请执行人陈淑婷,女。申请执行人张林,男。申请执行人金宏恩,男。申请执行人唐芬,女。申请执行人曾华,男。申请执行人陈茹妹,女。申请执行人曾祥琼,男。申请执行人蔡小燕,女。申请执行人黄芳,男。申请执行人卢广雄,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申请执行人韩织萍,女。申请执行人李殉,男。申请执行人董玉花,女。被执行人海南隆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修喜、康爱枚等人与被执行人海南隆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共20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一初字第469、471、472、473、474、475、476、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8、489、490、49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上述二十宗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为海南隆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同一种类,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将案号为(2016)琼0105执615至633号案件并入(2016)琼0105执634号案件中执行,执行标的金额合计为895946.91元(含案件受理费17126.5元、执行费11018元,逾期利息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案号为(2016)琼0105执615至633号案件并入(2016)琼0105执634号案件中执行。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隆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5946.9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nbmxver0pqhtnffa3p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柯 田 荣审判员 聂 晓 桥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新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