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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兴秀申请执行李文涛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秀,李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杨兴秀,女,生于1952年5月2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乐兴镇莲花村。被执行人:李文涛,男,生于1975年5月18日,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集镇苏南行政村后黄庄34号,现暂住四川省安县工业园浙江瑞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绵阳工厂宿舍。本院在执行杨兴秀申请执行李文涛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国鹏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自: